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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王XX、王XX、刘X犯强制侮辱罪一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刑终659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女,2001年11月10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 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 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XX(杨XX父亲),男,1974年11月12 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高淳区。

  指定辩护人:刘江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X,女,200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 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曰,被南京市高淳 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曰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X,女,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9月19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南 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曰,被南京市高淳 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曰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取 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X,女,200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西安市。2018年9月19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曰,被南京市 高淳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 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审被告人杨XX、王XX、王XX、刘X犯强制侮辱罪一案,于 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苏011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一审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出 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XX及其法定代理人杨XX、指定辩护人 刘江华,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杨XX、刘X、王XX、王XX及非同案王某、李XX与被害人卞某某(女,2002年10月26曰生)之间不睦。

  2018年9月13日凌晨零时许,刘X因卞某某发朋友圈骂她, 双方约至杨XX、刘X租住的高淳区淳溪街道碧桂园x幢x单XXxxx室。杨XX纠集王XX、王XX等人至上述地点欲殴打卞某某。非同案梅XX驾车将王XX及王某、李XX送至碧桂园小区。 梅XX在碧桂园x幢x单元xxxx室屋外,王XX、王XX及王某、 李XX进屋与杨XX、刘X共同对卞某某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 剪头发、烟头烫、鞋底抽、逼迫脱衣服、下跪道歉、以污秽性言 语辱骂、拍裸照等方式侮辱至当日凌晨3时许。期间,在屋外的 梅XX两次帮助阻止已出该房屋的卞某某的离开。

  2018年9月17日,杨XX、刘X、王XX、王XX被抓获归 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刘X、王XX、王XX取得了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 实:1、杨XX、刘X、王XX、王XX的供述;2、卞某某的陈 述;3、非同案王某、李XX、梅XX的供述;4、对案发地点进 行辨认及辨认笔录、照片等;5、证人杨XX、杨XX、孙XX、 王XX、王某、邢XX、刘X保、孙XX、王XX等人的证言;6、 视听资料;7、书证;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9、物 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照片等;10、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 清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11、刘X、王XX、王XX提供 ,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的谅解书;12、被害人卞某某人口信息 资料、受伤照片等;13、杨XX、刘X、王XX、王XX的人口 信息调查资料等。

  杨XX、刘X、王XX、王XX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 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

  杨XX、刘X、王XX、王XX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 证据均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杨XX、刘X、王XX、王XX与他人聚众 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侮辱 罪.杨XX、刘X、王XX、王XX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从 重处罚。杨XX、刘X、王XX、王XX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刘X、王XX、王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 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杨XX、刘X、王XX、王XX均系初 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刘X、王XX、王XX在一审法 院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 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XX、刘X、王XX、王XX犯强制 侮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 定,判决:一、杨XX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刘X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 个月。三、王XX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 刑二年六个月。三、王XX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 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杨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XX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其系初犯、归案后 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且系未成年人。原审判决之后,其家人对 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请 求二审法院给予杨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撤销原审判决,依 法减轻处罚并判缓刑。

  二审中,上诉人杨XX提交由被害人卞某某及其监护人赵XX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并附赔偿协议书及收条,以证明其已赔偿 被害人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经质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此无异议。

  二审中,原审被告人刘X、王XX、王XX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原审对其判决均予以认可。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性准确。认为上诉人犯罪时未成年,二审期间认罪悔罪 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及其家长谅解,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此 人矫正,建议根据此人认罪、悔罪情况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XX及原审被告人刘X、王XX、 王XX犯强制侮辱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上诉人杨XX在二 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本院对经原审 及二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 院对杨XX的教育情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进行调 查后了解到,上诉人杨XX中学肄业后在社会上结识了不良人员,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管,以致其走上犯罪的道 路。本院在二审庭审中,杨XX表示今后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 从宽处理。杨XX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今后将加强教育,希望法 庭从轻处理,给孩子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

  本院认为,杨XX、刘X、王XX、王XX与他人聚众以暴 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制侮辱罪。杨XX、刘X、 王XX、王XX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 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杨XX、刘XX、王XX、王XX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系 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刘X、王XX、 王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 罚。杨XX、刘X、王XX、王XX均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 从轻处罚。刘X、王XX、王XX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赔偿被 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杨XX上诉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 处罚并宣告缓刑的问题。经查,杨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 好,系坦白,且系未成年人。一审审理期间,杨XX所在社区同 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二审庭审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XX认罪态度好,且在一审判决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 得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建议依法裁判。鉴于杨XX 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形,一审判决后 能克服经济困难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出于对 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上诉人认罪、悔 罪态度及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 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刑初138号刑 事判决对杨XX、刘X、王XX、王XX的定罪及对刘X、王XX、王XX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XX犯强制侮辱罪、被告人 刘X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XX犯强 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 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XX犯强制侮辱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刑初138号刑 事判决对杨XX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XX犯强制侮辱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8年9月18 曰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三、判处杨X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长 周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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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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