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姚XX在沈阳XX公司任开票员期间,经被告人赖XX介绍,在无真实汽油交易的情况下,为修某山(另案处理)虚开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单位为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金额总计人民币2,105,55.92元,税额总计人民币357,94.08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463,500.00元。被告人姚XX收取票面金额2%作为手续费。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赖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3日,被告人姚XX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工作:在刚接触这个案件时,觉得公安拘留存在问题,即没有获得口供又缺乏必要的证据,于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就将案件提到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迅速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检察院最终没有作出逮捕决定,被告人姚XX被监视居住6个月,期间案件二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作出分案处理决定,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进行评估鉴定,又调取了微信红包转账。发现被告人有不再犯罪现场的证据,即被告人姚XX在住院期间,还有人在为营口某物流公司开具发票。
策略:在阅卷时,经与被告人接触了解到被告人姚XX因宫外孕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该分公司还有其他人在为营口公司虚空发票,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并未进行扣押,微信聊天内容没进行恢复提取。被告人姚XX所收到的转账金额如果按照2%计算,并不能得出虚空金额246万的数额。同时鉴定结论虽然书面作出时间为2018年9月,但告知时间未2019年2月,而鉴定机构已于2019年1月被注销。案件卷宗中又没有委托鉴定的手续,当辩护人要去调取委托鉴定的手续材料、鉴定机构的受案薄时,公诉机关均拒绝提供。要求法庭调取,法院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其实从我内心也是明知姚XX确实存在虚开行为,但案件的证据是存在重大瑕疵的,于是庭审中提出上述辩护观点,以此方法逼迫法院作出缓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姚XX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其大夫及公公系残疾人,其父亲身患重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能够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万元,余款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赖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姚XX犯罪所得四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已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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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