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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费纠纷一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鲁01民初132号原告: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XX萝岗

  区某某工业区某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广州XX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友胜律师。

  被告:绍兴市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某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律师。

  被告:邹平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坛村。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总经

  原告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绍兴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邹平XX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充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30万元; 2、判令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XX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就“一种袋装弹簧生产压缩输送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XXXX9173.7,于2016年1月27日公告授权。原告发现被告XX公司生产、销售的“SX-120d数控袋装卷簧机”上的弹簧压缩输送机构,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调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发明在公开日至授权日间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XX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主张的使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享有的“SL201XXXX9173.7”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其享有的权利应予保护。本案中,被告XX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不具有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的以下特征:1、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压缩到一定程度后脱离所述弹簧输送机构且继续由两挡板外的输送带夹持输送”;2、专利要求2中的“所述输送带体运转使处于平直段内由磁性吸块吸住的弹簧在两挡板之间进行移动受压缩,当弹簧压缩到一定程度后,两所述挡板外的输送带对弹簧产生摩擦力大于磁性吸块对弹簧的吸附力,弹簧脱离所述脱发吸块由两挡板外的输送带夹持输送”。

  本院认为,1、被控技术方案中显示的特征为“弹簧脱离上方的弹簧输送机构后,由输送带继续夹持向前输送”,涉案专利权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弹簧压缩到一定程度后脱离所述弹簧输送机构且继续由两挡板外的输送带夹持输送”,该方案并未限定具体的弹簧脱离位置,脱离位置可以为V形区域、平行区域、V形区域与平行区域的交界处等,故被控方案与涉案专利限定特征相一致。2、被控技术方案为“在平直段的挡板上镶嵌了磁铁”,该设置仅是增加了弹簧与皮带间的压力。由于弹簧与皮带间的压力的增大,相应地输送带对弹簧产生摩擦力也随之增大,被控方案的这种设置并未改变涉案专利权限定的“输送带对弹簧产生摩擦力大于磁性吸块对弹簧的吸附力”特征,因此,被控方案与涉案专利权限定的特征相一致。

  综上,被控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在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被告XX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XX公司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产品,应当支付费用。关于数额,本院考虑被告XX公司的生产规模、销售产品的价格及涉案专利对被控产品的贡献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绍兴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5万元;

  二、 驳回原告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广州XX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绍兴市XX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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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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