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人民法院
(2019)川0116民初7454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阳X,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
原告张XX与被告四川某某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张XX与四川某某XX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四川某某XX公司返还张XX购房款87543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张XX与四川某某XX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XX向四川某某XX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第*幢*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XXX元,并约定张XX于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875434元,余款870000元向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后张XX依约向四川某某XX公司支付了875434元首期房款,但余款870000元因张XX向银行的贷款失败,所以无法支付。现张XX已无法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故起诉来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XX与被告四川某某XX公司在2019
年1月10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某某XX公司从2019年9月17日起的7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原告张XX的购房款87543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277元,由原告张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蓉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一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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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