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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以内部规定为由不办理购房补贴诉讼后物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湘01行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系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委托代理人刘忠伟,***

  ***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沙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长沙市住建局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 湘0104行初8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6月23日在云南师范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同年7月1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2016年8月1日***与湖南XX公司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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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被该公司派道至湖南大学工商学院从事秘书服务的相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7年12月14日,***将户籍由湖南省岳阳***。***购得长沙市芙蓉南***号房屋,并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018年1月26日上午晏XX与男友***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日下午***前往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由于***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提出申请时夫妻双方名下均有房屋,不属于“首次购房”,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为由,拒绝受理***的申请。***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 湘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决,认定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拒绝为***办理购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责令该委按照《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对***办理购房补贴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0日***再次向长沙市住建局提交领取3万元购房补贴的申请,长沙市住建局受理了***的申请后,经审核后, 于2019年1月81日以*** “在长沙市城内非首次购房(以家庭为单位)”为由,决定不通过***的申请。

  另查明,2017年6月21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度出《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谈创新创业人才离地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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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 10号),当中提出,“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2017年8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首次购房后,可分别申请6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作为该委具体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的部门,制订了关于该项工作的内部操作规程《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第2点第(4)项规定,“首次购房是指申请人户籍家庭在长第一次购房,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屋不能申请补贴。”2017年8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回答长沙晚报记者及“星辰在线”网站记者就购房补贴政策提问时表述了上述规定的内容并由媒体记者整理后刊登在各自的媒体和网站上。

  再查明,2019年1月,因长沙市政府机构改革,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长沙市佳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审法院认为:一、 关于 长沙市住建局拒绝为***办理购房补贴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购房补贴由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长沙市住建局负有依法受理和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定职责。第二,《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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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中紫树汀本耒所沙购磨补贴措施的目的在于“吸引特各物中青年人才在长营业创业。”对于该措施的内容表进为10,项士年业生在长工作井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由此可见,符合年龄、户籍等其他条作的博士、项士毕业生只要完成了在长沙“首次购房”的行为,则具有申领相应购房补贴的资格,而购房行为是否属于“首次购房”在购房行为完成时已经可以认定,如果仅仅因为购房人在购房后实施了结婚等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剥夺其申领购房补贴的权利,显然与上述规定的文义不符,也有悖于制订该措施的目的和初衷。第三,长沙市住建局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中也再次重申了“首次购房”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的内容,在该实施办法中也未对购房后申请人结婚状况发生改变是否会对申领资格产生影响作出规定。第四,长沙市住建局下属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在其制订的《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第二条第2点第(4)预中对“首次购房”进行解释时,有“申请人(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展交易信息记录”的要求,但使用“申请人”

  这一次过并不必然代表是指向中请时的状态,如该文件同条同点下的第

  是以购房时的学历为准”,明(6)项就称“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

  ,明确表示要以购房时而非提出申第二条第2点第(4)

  该要求是付对申诸人提出,项中对“首次购房”的解释并未明确该文件作为长沙市住建局电中请时还是购房时的状态。势外,

  两下属街门制订的内部操作规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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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市住建局仅仅是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以问答的方式将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表述,除此之外,既未将文件完整内容正式对外公布实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有充分的机会知悉该文件内容,故该文件中的上述规定,不能作为长沙市住建局拒绝为***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长沙市住建局无视***购房时的实际状况,仅因***在购房后登记结婚,其丈夫名下另有房产为由,即认定其购房行为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拒绝为***办理购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二、***除符合在长沙“首次购房”条件外,其学历、户籍、年龄等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长沙市住建局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购房补贴标准,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晏XX购房补贴30 000元,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上诉人长沙市住建局上诉称:住建局作为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的执行机关和解释机关,有权制定《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并经过市政府同意,且于2017年8月25日在多家主流媒体作了报道和解读。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执行以来,一直以该解释作为执行标准,该解释也符合文件的立法原意。一审判决有失偏颇。***不符合购房补贴条件,住建局拒绝其购房补贴申请核发有据。请求撒销一审判决,确认***不符合购房补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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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条件,不予发放3万元购房补贴。

  被上诉人***辩称: 住建局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住建局依据的《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是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内部操作流程,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公众知晓,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即使依据这个文件,住建局也应当通过晏XX的请求,文件并没有强调不是以购房时的状态而是以申请时的状态来评价是否可以享有购房补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除“首次购房”条件以外,对于晏XX符合其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关于长沙市住建局拒绝为***办理购房补贴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事项》第二条第2点第(4)项对于《长沙市人才购海时团职实施办法(试行》须七条规定的“首次两房”二故了晶你解释,田“首次购房是指中请人户籍家正在长乐”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

  屋不能申请补贴。”

  状态还是购房时的状态。来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但该规定井未明确交易信息记录”申请人(含配偶及是指申请时的

  至要***提交购房补贴申清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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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市住建局亦没有以其他形式就该问题向***或公众作出说明或指引。***房时符合“首次购房”的条件,其于2018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同日申请办理购房补贴,长沙市住建局以其夫妻名下已有房屋为由拒绝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湘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责令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办理购房补贴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理由是认为该委以***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购房补贴违法。因此,对于***是否符合《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首次购房”条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审查和认定。上述生 效判决作出后,上诉人长沙市住建局虽然受理了***的申请,却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向其发放购房补贴,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长沙市住建局限期向***付30 000元购房补贴,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虚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张中华周永

    姝河 傅美容

     九年八月三十日

   刘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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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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