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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仇、李、韦、三位委托人分别在2000年、2005年、2007年就职于广州某音响公司,该公司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在2009年。同时在该公司地址上,公司老板还注册完全独立地另一设备厂。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直到2018年开始有微信转账的记录。

  2019年6月,公司意欲搬迁至异地,三位委托人不愿跟随搬迁,公司也不肯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想逼迫员工辞职。2019年7月,三位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件,考虑到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本律师指导当事人巧妙取证。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1、当事人所有的证据均为复印件;2、当事人希望确认劳动关系,并借此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首先,本律师通过分析案件后,考虑现有证据不足,指导委托人通过巧妙沟通,取得了公司负责人自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其次,指导委托人收集证据,通过举证,哪些证据用、哪些不用,合理地使我方诉求及事实在逻辑上通畅。并且使得主张的仲裁请求更加完善,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最后,通过对对方举证证明员工入职时间为2017年的员工花名册,工资条等证据的质证,证明对方的证据存在造假情形。

  二、案件结果

  在我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首次建立劳关系的情况,通过庭审诉讼技巧,完善的质证,使得仲裁采纳我方意见,以对方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委托人也可以此要求对方补缴社保。

  三、结语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入职时间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庭审技巧,分配举证责任,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入职时间的情况下,应该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员工则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尽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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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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