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A女与B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均系再婚,故双方在一起后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A与B经济情况都比较好,双方经常有大额的资金往来,为了支持B的事业,A将其婚前购买的汽车卖了卖车款全部转到B账户用于工程垫资。B工程赚钱后为了表达感谢,给A出资购买一辆价值相当汽车。后A因为从事美容行业,B认为这个行业不好,要求A在家里做家庭主妇,双方矛盾日益加剧,从吵架、跟踪、打架延升到B直接到A家里将汽车开走,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彩礼。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对方向我方转款并不是一次性大额转账,而是分批,小额,且金额也是不一致的,甚至有些零散,与日常理解中的彩礼并不符合。同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双方从未提及过婚嫁,更不要说彩礼的问题,女方主张男方从未与女方父母协商过彩礼的事宜。同时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的汽车,是因为其出售了女方婚前的汽车,女方在该汽车销售中分文未去,全部由男方投入生意使用,所有售车款均转至男方账户,购车时间也是在女方生日,故可以认定是对女方赠与。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代理,法院判决认定上述款项均为同居期间共同开支费用,不是彩礼,不应予以退还,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他条件均不予返还。同时应注意彩礼与日常开支费用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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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