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诉讼

酒后持刀捅刺他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X;

  被害人:刘X。

  2016年9月1日晚,一群年轻人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被在场人员劝止。过不久,双方再次起争执,进行厮打。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向被害人重要部位猛刺后,当场失血过多昏迷,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案件当事人及案发时间已做更改。)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家属为了给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委托了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石文辉律师、常XX师介入到本案当中。

  【争议焦点】酒后持刀捅刺他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并对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客观上,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代理意见】

  2017年12月,审查起诉阶段,石文辉律师、常XX师介入,多次前往卫生院、公安局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了解案情,多次团队集体讨论案情,多次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以及家属意见,经多方查找案例及法律规定后定稿《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递交,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肖X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肖X临时出现杀人的意图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把被害人杀害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被告人肖X对被害人身体的重要部位连捅几刀并导致其死亡,由此可见,被告人肖X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肖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

  【法院裁判】

  被告人酒后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所有证据可知,被告人酒后捅刺被害人的身体重要部位并致其死亡,客观上表现出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行为,主观上持有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故意,故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遇事需要理性对待,三思而后行。为人为己,拒绝暴力解决问题。刑法无情,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后悔终身。


其他刑事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