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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更抚养权,经过多方面证据搜集和多次商谈,最终在法院的帮助和调解下完成抚养权变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沈X由被告监护和抚养。协议离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儿子沈X恶语相加,再加上被告本身性格孤僻,性情易暴躁,每当儿子沈XX问起原告或想见见原告,被告都会以原告“已死”为借口搪塞。被告对一个不满5周岁的小孩如此沟通和教育,对小孩会造成很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此外,原告根据离婚协议行使探视权时,被告却百般阻挠不让原告探望,甚至到原告工作的地方打闹和打砸,为此原告曾报警求助过。另外,被告与原告从结婚到离婚,以及至今都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离婚后儿子沈X的抚养一直都是被告父母代为履行,被告一家人的吃穿住行也都由被告父母的退休金勉强维持。

  本辩护人主要代理意见:一、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无所事事,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原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原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二、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1、原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原告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原告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母爱。2、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五千元,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被告优越,原告无工作、工资待遇不高,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多次表示要与原告一起生活。反倒是被告离婚前后对孩子都是不管不问,甚至责骂、殴打,给小孩儿的身心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庭审,得知被告不适合继续抚养小孩儿的情况后,最终调解变更了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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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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