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xx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xx园建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竣工时间4月2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与xxx签订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xxx施工。后xxx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xxx于2017年1月承包施工上述工地的水处理设施、土方工程,以上合计工程价款约300万余元。目前上述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xx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其余价款约130万元未能支付。现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律师担任xx公司二审程序诉讼代理人, 通过提供工程造价初审单据,包括各项工程、设施、水处理、土方等造价清单,以此来抗辩对方提供的结算单。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他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