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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结婚和离婚都是生活的方式,也都是围城里和围城外的风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经常发生,导致离婚的原因也有很多。然而,离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今天由广东律参律师事务许小霞所律师着重分析在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小霞,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28日生育一子唐某超。2013年,原、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小孩目前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不同意;现原告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唐某超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66万元;3、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为民路房产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相识一年多后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家庭事务争吵,特别是2018年2月15日除夕之夜,双方因打扫卫生发生冲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自此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之时,双方首先应当冷静处理并加强沟通交流,莫要轻言放弃。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属实,但分居时间不长,且小孩尚在被告老家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其应当做出相应改变来获取原告的谅解;同时,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双方上存在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针对本案焦点问题,许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1、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可以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婚姻的质量,一是它的爱情基础,二是它的稳固程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而婚姻法所指的感情破裂必然指的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能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相关法律知识

  ①、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④、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结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误和好的可能等全面综合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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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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