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范X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工资2.5万元,因公司经济效益不佳,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现拖延支付范X部分工资的情况。同时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进行协商,但某公司拒绝向范X提供维持原待遇的劳动合同。范X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双方通过书面函件进行沟通,要求某公司与范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维持原待遇,但某公司书面拒绝。在律师的帮助下,范X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6万元,同时支付应休未休年假报酬。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案后,立即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时间节点,找到本案关键时间节点,即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同时,根据某公司与范X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的过错,即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故帮助范X草拟函件,告知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立即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案件结果: 仲裁支持范X诉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中败诉。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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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