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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XX被告人吴XX,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10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区**苑92号202室。2010年*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7月28日被抓获,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8月*日被取保侯审,9月*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玉利,北京市XX律师。无锡市新吴区XX以锡新检刑诉〔201XXXX0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新吴区XX指派检察员史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朱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新吴区XX指控: 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XX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在无锡市新吴区XX的消防通道内行驶时,因车辆停放问题与该超市员工发生争执,后超市员工报警。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民警石XX、徐XX、辅警朱XX接警后,着制服、驾驶警车至现场处置。后民警石XX等人发现被告人吴XX涉嫌酒驾,要求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因被告人吴XX欲离开现场,民警石XX等人遂将其带至警车。期间,被告人吴XX对民警石XX采用搂、抓颈部的方式妨害公务,造成民警石XX颈部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XX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mg(乙醇)/m1(血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笫一款、笫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朱玉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石XX的报案笔录,证人陈XX、朱XX、徐XX、陈XX、吕X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后就医的病历资料和伤势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锡公物鉴(法)字〔201XXXX1614号鉴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锡中西医司〔2019〕毒鉴字第1713号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XX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XX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吴XX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朱玉利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XX危险驾驶路程较短;2、被告人吴XX系坦白;3、被告人吴XX无前科;4、被告人吴XX在妨害公务案中的被害人对被告人吴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XX曾因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朱玉利提出的被告人吴XX危险驾驶路程较短,被告人吴XX在妨害公务案中的被害人对被告人吴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酒后驾驶路程虽短,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mg(乙醇)/m1(血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两倍多,且以暴力方法阻碍接警而来的石XX等人执行职务,虽得到口头谅解,但结合其有劣迹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朱玉利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朱玉利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笫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十三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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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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