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刘某与郑某、于X涉嫌绑架,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该案经历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起诉阶段。2019年9月6日正式开庭,当庭判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进行刑事会见7次、律师阅卷、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从轻减轻量刑的律师意见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并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法院承办法官积极沟通,阐述案情中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比如,(1)刘某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存在的立功表现;(3)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良好认罪态度;(4)刘某无犯罪前科,系偶犯,社会危险性小。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研读本案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细节和证据,使用与绑架罪有关的法律条文并且寻找相似案例,积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本案主要使用了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刑法》第27条《刑法》第68条《刑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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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