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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陵川县。2018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X,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灵石县。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郝X已怀孕,南京市看守所不予收监。 被告人苗X,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陵川县。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苗X已怀孕,南京市看守所不予收监。 辩护人何X,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郝X、苗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X、苗X、郝X等人经他人介绍,在南京市浦口区加入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五级是指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三晋是指从组长到主任、主任到经理、经理到老总这三个晋升的阶段)的方式发展成员,通过宣传“自愿连锁经营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是1040万元不等”对成员进行欺骗,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传销体系有多个平行互动经理室,其中张X(另案处理)经理室成员人数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马X于2013年夏天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成员参加该组织,于2016年4月份前后任经理室的大总管,于同年9月份达到老总级别的,该经理室由康X(另案处理)任大总管,马X任该经理室的直接老总,管理该经理室;2017年2月份,康X达到老总级别后,该经理室由张X任大总管,马X为该组织老总级别成员。 被告人苗X于2014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成员参加该组织,2016年8月份任该组织的能力正配,配合能力总管王某(另案处理)负责提升团队成员能力。 被告人郝X于2016年2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成员参加该组织,2017年2月份在张X任经理室大总管时担任该经理室的经晨窗口,负责该经理室成员与其他经理室成员在“老经老晨”活动的互动。 在被告人马X担任该经理室的大总管及之后任老总期间,该经理室传销人员均在30人以上;在被告人苗X任该经理室的能力正配和被告人郝X任该经理室的经晨窗口期间,该经理室的传销人员均在30人以上。 2017年3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破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2018年1月2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X于2018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苗X于2018年1月24日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郝X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苗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2000元;判处被告人郝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判处被告人苗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 被告人马X、郝X、苗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郝X、苗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郝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苗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书记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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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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