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淑萍,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栾俊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