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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与王秋紫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05号院(中州国际)01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谢景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紫,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王秋紫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洛阳谢景良医疗美容门诊部(特殊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印龙
审判员林存义
审判员赵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弘
法官助理潘园园
书记员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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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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