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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XX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系本案伤者)
诉讼代理人蒲XX,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XX,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文盲,环卫工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牟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3,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文盲,环卫工人,住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虎X3,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
李X3、虎X3的诉讼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女,1965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
诉讼代理人曾秉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2,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
诉讼代理人文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虎XX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李X2、李X1请求判令虎X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3、虎X3赔偿损失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X1、虎XX、李X3、虎X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及其诉讼代理人蒲X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XX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牟XX、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3、虎X3及其诉讼代理人何X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及其诉讼代理人曾秉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2及其诉讼代理人文涛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虎XX表示听力受损无法正常进行庭审,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转为书面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虎XX及其妻子李X3、儿子虎X3因土地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王X、李X2、李X1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抓打。虎XX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X、李X2、李X1刺伤。经鉴定,李X1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X2、王X的伤情为轻微伤。受伤当天,王X、李X2、李X1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王X入院诊断为:右前胸部刀刺伤,右前胸壁皮肤肌肉裂伤,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右侧胸壁皮下气肿。经治疗,于2015年11月20日出院,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3306.01元。李X2入院诊断为:左侧背部皮肤肌肉裂伤,右下腹皮肤肌肉裂伤。经治疗,于2015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23天,用去医疗费9473.9元。李X1入院诊断为:腹部穿通伤,失血性贫血、右胸壁、左胸背部刀刺伤,肝左内叶穿通伤,肝右前叶包膜下积血。经治疗,于2015年12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2-3月来院复查胸腹部CT,忌重体力劳动3月。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47069.23元。2016年1月8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1本次损伤为八级伤残,误工时限150日,护理时限60日。用去鉴定费1900元。案发后,虎XX的亲属已支付李X1治疗费103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虎XX与李X3、虎X3共同对王X、李X2、李X1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X的损失为8180.81元,李X2的损失为17713.9元,李X1的损失为80304.46元,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判以被告人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王X的损失8180.81元,由虎XX赔偿5726.6元,李X3赔偿1227.1元,虎X3赔偿1227.1元;李X2的损失17713.9元,由虎XX赔偿12399.73元,李X3赔偿2657.08元,虎X3赔偿2657.08元;李X1的损失78404.46元,由虎XX赔偿54883.12元,李X3赔偿11760.7元,虎X3赔偿11760.7元;鉴定费1900元由虎XX负担1330元,李X3负担285元,虎X3负担285元;上述费用由虎XX、李X3、虎X3互负连带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上诉称,原判对虎XX量刑过轻,请求追究李X3、虎X3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请求改判支持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并提供了伤情照片34张以及请愿书等材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XX上诉称,原判认定作案工具为匕首不当,应是小刀,被害人有过错,系邻里纠纷,积极赔偿,请求二审改判并适用缓刑,民事赔偿仅承担50%责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3上诉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其不是共同致害人,请求改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虎X3上诉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其不是共同致害人,请求改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虎XX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虎XX系2015年11月8日被抓获。
4.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作案工具未找到。
5.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虎XX的身份信息。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巴州区光辉乡虎家梁村5社李X4住宅北侧公路。
7.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5]165、166、1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李X1的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李X2、王X的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虎XX对其与王X等人发生纠纷的地点、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拍照固定。
9.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8日,拔掉了李X3栽在其家田边的树苗并与李X3、虎X3发生了口角,虎X3、李X3、虎XX回家后对其进行了打骂,李X3抓头发,虎X3打了一巴掌。其就给李X2打电话说其被打了,李X1回来后就质问虎X3有没打人,后来他们就抓扯起来了,李X3与其也抓扯在一起。突然虎XX用刀朝其身上戳了两下,后来看见李X1也受伤了,虎X3和虎XX还把车拦到不让走,张X劝了后才走了的。争议的田地按娘家标准就是其家的,但不清楚虎家梁是如何具体划分的。
10.被害人李X2的陈述证明,乳名“文君娃”。2015年11月8日下午王X打电话说与虎XX一家发生纠纷被打了,其和李X1就回去了,在李X4家时王X说被虎XX一家打了,李X1就去问虎X3有没有打人,虎X3说没有打,但二人情绪都很激动,说着说着就打起来了,其就去劝架,但一会儿就场面失控双方都打起来了,其看见李X1流血后就准备往城里赶,虎XX一家就不准他们走,后来沟通后才走了。
11.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8日下午王X打电话说与虎XX一家发生纠纷被打了,其和李X2就回去了,在李X4家时王X说了和虎XX一家发生纠纷被打的经过,其就质问虎X3有没打人,虎X3说没有打,王X说就是他打了的,虎X3就很激动并想推王X,其就去阻止并殴打在一起,李X2也就来帮忙。王X和李X3抓打在一起。后来感觉被刺了一下并在流血,就准备往医院赶,虎XX一家就不准他们走,后来沟通后才走了。
12.证人虎X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与李X3因栽树的问题发生口角,虎XX一家回来后,虎XX说要死在王X家里并往里走,王X就把他推了出来并骂虎XX一家,虎XX和李X3也对骂,王X去打李X3,二人随后扭打在一起。虎X3去将二人拉开后,王X就给她儿子打电话说她被虎X3打了。李X2、李X1回来后,李X2质问虎X3是否打了王X,虎X3说没有,王X说是虎X3打人了的,虎X3就下跪说没有,但李X2、李X1二人把虎X3按在地上打。王X和李X3也就抓打在一起。其上去拉架时也摔倒了,爬起来时王X就在喊杀人了,李X1身上就在流血,李X3还不让他们开车走,后来劝了后才放行了的。争执的田是虎XX家的。王X先打的李X3,虎X3没有动手打王X。
13.证人李X4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和虎XX在吵架,虎XX一家还找到其说经过,其表示可以找村干部或者其也可以调解。虎XX就给村上何XX打了电话的。王X一会儿就又在骂,她两个儿子也回来了解情况,过了一会儿就听张X说李X2被捅了。发生争议的田地是李X3家的。
14.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虎X3喊李X4帮忙调解纠纷。后来听见虎XX和王X在吵,后来闹得凶了去看时,发现李X2受伤了。王X家后的田是虎XX的,双方为修路和栽树有过纠纷。
15.证人虎X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和虎XX一家因栽树的事发生抓扯,王X说虎XX打了她。晚上的时候李X1质问虎X3有没有打王X,虎X3跪在地上说没有打,李X1就打虎X3,然后两家人就互相殴打了起来。后来张X发现李X2身上在流血,大家才知道有人受伤了。发生争议的土地是虎XX家所有。其看到李X1先打虎X3。
16.证人虎X3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拔掉了虎X3栽在自家田埂上的树苗。李X3同王X因田埂上栽树苗的问题发生口角,其就打电话给李XX让一起回去处理。下午其与虎XX、李X3一起找王X讨说法。王X先与李X3发生抓扯,后来又找李X4帮忙调解,并催促李XX回来。李XX及其兄弟开车回来后质问其是否打了王X,其跪地发誓没有打,但他二人趁机将其打倒在地,后来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李XX开车走时其跪在地上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走,张X说李XX腰上在流血,其就让开了。
17.证人李X3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拔掉了虎X3栽在自家田埂上的树苗。李X3同王X因田埂上栽树苗的问题发生口角,下午找王X讨说法。王X先与李X3发生抓扯,后来又找李X4帮忙调解,李X2及其兄弟开车回来后质问虎X3是否打了王X,虎X3跪地发誓没有打,李X1就打虎X3,后来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李X4就报了警。
1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8日,王X拔掉了虎X3栽在自家田埂上的树苗。李X3同王X因田埂上栽树苗的问题发生口角,下班后与虎X3、李X3一起找王X讨说法。王X先与李X3发生抓扯,后来又找李X4帮忙调解。这时李X2、李X1就开车回来了,并质问虎X3是否打了王X,虎X3跪地发誓没有打,李X2、李X1就打虎X3,王X和李X3抓打在一起。其一急就把衣服包里的匕首拿出来朝打其儿子和女人的人乱捅,感觉把三个人都捅上了的,后来对方一脚把其蹬在路边防护栏上,其手中匕首就被甩出去了。后来其拦住王X家的车,但他们说被捅伤了,其就放他们走了。
19.医疗费发票证明,三被害人开支医疗费情况。
20.工作证明及薪酬证明证明,被害人月工资情况。
21.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四川明正[2016]法临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X1本次损伤评定为捌级伤残;酌定误工时限为150日,酌定护理时限为60日。鉴定费发票1900元。
22.收条证明,李XX出具收到虎X3所交付李X110300元治疗费收据。
23.光辉乡虎家梁村第五村民小组证明、虎X1、虎X军的证言证明,争议田地的归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李X3、虎X3与虎XX共同对王X、李X2、李X1实施致害行为,应当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李X1上诉请求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还上诉请求追究虎X3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虎XX、虎X3、李X3上诉请求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对附带民事部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经查,被害人的伤是在抓扯中形成,上诉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被伤害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纪才
代理审判员许莉
代理审判员王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应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第二百九十九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和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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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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