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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刘璨,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四川XX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诉讼。
审判员杨文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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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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