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港区友谊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XXXX906757J。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医院院长。
原告杨XX诉被告秦皇岛海港区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XX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