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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XX,女,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四川XX律师。
原告贾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美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美莱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莱医院履行约定返还手术费用4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美莱医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贾XX于2017年5月初在“新氧”APP上看到美莱医院的“写日记返现高达全额”广告,遂向美莱医院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美莱医院的客服人员对该活动进行了解释,在“新氧”APP上下订单之后写日记,通过医院审核之后,就会向原告返现。随后,美莱医院的客服人员通过微信语音向原告介绍了各种标准。2017年5月23日,贾XX在美莱医院进行鼻部综合整形手术和面部吸脂手术,手术费用49800元。手术完成后,贾XX按照返现活动要求在“新氧”上写日记,满足了百分之百返现活动的所有要求。但美莱医院具不按照约定百分之百返现手术费用。
美莱医院辩称,1.贾XX未与美莱医院建立全部返还手术费的合同关系;2.贾XX所写的日记并未达到返还手术费的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贾XX通过“新氧”APP了解到美莱医院《关于电商平台返现活动方案》,载明:1.活动目的,美莱医院入驻电商平台,需要大量的案例反馈支撑项目,通过不同等级的返现方式来达到刺激顾客下单并写日记反馈为美莱医院积累大量好口碑;2.返现流程,到院验证消费→签订返现协议→完成日记→私信医院账号→完成返现;3.活动时间,暂定3月15日至5月15日;4.根据不同的返消费金额比例20%、50%、70%、100%要求分享一定数量的文配图日记、视频日记、照片;5.参与返现项目,手术类项目有鼻综合、假体隆胸、自体脂肪填充、双眼皮、下巴。微创类项目有皮肤、注射、纹绣。
贾XX于2017年5月1日开始与美莱医院微信名称为“美莱连锁”的账号聊天咨询美容服务项目,明确向“美莱连锁”表明要参与返现。“美莱连锁”回复工作人员会说明写日记的要求,2017年5月底前所有项目下单之后写日记的要求达到了,医院就会全额返现。
2017年5月23日,贾XX以客户姓名贾X的名义在美莱医院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面颊部(平衡吸脂术)(院长级)美容项目、价值37800元的达拉斯DUAL鼻雕C套餐,合计49800元。美莱医院随后向贾XX提供上述美容服务项目。
贾XX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写日记并就日记的写作要求与“美莱连锁”保持微信联系。贾XX就面部吸脂项目编写“美丽日记”42篇,就膨体隆鼻项目编写“美丽日记”41篇。
贾XX与“美莱连锁”就上述日记的审核产生争议,贾XX要求全额返现,但“美莱连锁”认为贾XX所写日记仅符合30%的写日记返现金活动。
审理中,美莱医院认为仅价值37800元的达拉斯DUAL鼻雕C套餐参与了写日记返现金活动,且仅能返现15%。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贾XX与美莱医院是否建立了以美容服务返现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关系;二、若建立了合同关系,美莱医院是否应该返现及返现金额。
针对争议焦点一,从合同的形成过程来看,虽然贾XX与美莱医院并未签订的书面的服务合同,但贾XX通过美莱医院在“新氧”APP上广告信息了解到美莱医院的返现服务项目并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面颊部(平衡吸脂术)(院长级)美容项目、价值37800元的达拉斯DUAL鼻雕C套餐,合计49800元的服务项目,美莱医院也实际提供了美容服务,且贾XX就返现活动一直与“美莱连锁”保持联系,故贾XX与美莱医院因此建立了以美容服务返现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针对争议焦点二,虽然美莱医院认为仅价值37800元的达拉斯DUAL鼻雕C套餐参与了写日记返现金活动,且仅能返现15%,但美莱医院对外与贾XX保持联系的“美莱连锁”从未向贾XX表明面颊部(平衡吸脂术)(院长级)美容项目不参与返现活动,也未拒绝贾XX就面颊部(平衡吸脂术)(院长级)美容项目所编写的42篇日记,且“美莱连锁”之前所作的2017年5月底前所有项目下单之后写日记的要求达到了医院就会全额返现的承诺相悖,故本院认定贾XX所购买的面颊部(平衡吸脂术)(院长级)美容项目、达拉斯DUAL鼻雕C套餐参均参与了写日记返现金活动。结合“美莱连锁”认可贾XX所写日记仅符合30%的写日记返现金活动,美莱医院应返还手术费14940元(49800×30%)。贾XX主张100%返现,但未提交足够的证据相印证,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贾XX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贾XX手术费14940元;
二、驳回贾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贾XX负担160元,由XX公司负担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双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朴格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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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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