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XX律师。
被告大同创生骨科医院,住所地:大同市宾西路33号消防岗西XX。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大同创生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914元,其余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杜涛
人民陪审员白秀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