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奥晶灯饰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经营者:吴卫刚。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奥晶灯饰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何贤璇
代理审判员钟一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