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XX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被告赤峰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中天X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对御龙湾XX房屋卫生间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将原告所有的53号楼1143号房屋卫生间屋顶恢复原状。
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屋顶漏水致吊顶经济损失1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徐XX系平庄御龙湾XX14层、15层的上下楼邻居。
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在××庄号房屋。
2018年年初开始,原告发现其居住的房屋卫生间吊顶上总是出现水渍和锈渍,观察一段时间后,发现此现象越来越严重,后将吊顶打开,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原告就屋顶的修复事宜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至今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徐XX作为御龙湾XX房屋的业主,有妥善使用房屋的义务,被告中天XX作为小区开发商,在所售商品房的质保期内有对房屋的相应设施和部位修缮的义务。
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天XX辩称,我方不同意给予修复卫生间防水层也不同意赔偿损失。
被告徐XX对卫生间的防水层进行了改造,被告徐XX也在我公司签订了不予质保的承诺,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徐XX造成,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承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被告徐XX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动产发票及房屋产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照片10枚,证明原告卫生间漏水的事实及现状。
被告中天XX对不动产发票及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照片不予质证,认为我公司无关,应由被告徐XX承担。
被告中天XX方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赤峰绿城物业收楼验收单各1份,证明原告系涉案1143号房屋业主、被告徐XX系1153号房屋业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元宝山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申请审批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分项验收表各1份,证明被告中天XX已全部履行义务。
3、被告徐XX房屋卫生间照片4枚、徐XX签订的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徐XX2015年11月自行将卫生间进行了改造,2017年7月14日在物业公司进行了备案申请,被告中天XX不再对其卫生防水进行质保。
原告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3中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出系1153号房屋卫生间,且照片现状也不能反映出房屋交付时的状态与现状态的对比,被告徐XX未到庭,无法核实是否为1153号房屋的照片。
对承诺书,因徐XX本人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客观性,另即使徐XX签有此承诺书,楼房防水是涉及上下层邻居利益的事件,即使有此承诺书,此承诺书也影响了楼下的利益,原告对此承诺书的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时也认可徐XX购买的房屋在质保期内,在质保期内防水出现问题,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证人王X的当庭证言,证人在中天XX主管售后维修,其证明”中天XX交工时毛坯交房,我去徐XX家看时,她家已装修完毕,交工时水管是外漏的,她在装修时将水管改至墙内了,防水层在墙面上返30公分,她将水管改至墙内肯定会破坏防水层,虽在质保期内,但由于她的自行改造我公司将不再给予质保”。
5、证人于某的当庭证言,证人系被告中天XX负责售后维修的员工,其证明53号楼是毛坯房交工的,防水是作到墙体的30公分,水管都是在墙外露着的,后来王X给我看照片1153号房主将水管都改到墙体内了,这样就会破坏墙体的防水层。
原告对以上两证言质证认为,证人系被告公司员工,其陈述不客观。
关于证人对1153号房屋破坏防水层的陈述是通过其主观判断,而不是进行了相关检测。
因系毛坯交房,在装修过程中完全存在在不破坏原防水层的基础上进行加厚墙体从而将管子置于墙内的可能性,基于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原告房顶漏水系徐XX破坏防水层所致。
被告徐XX未提交证据,也未出庭质证,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天XX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购买被告中天XX开发的××庄号房屋。
原告与被告徐XX系平庄御龙湾XX14层、15层的上下楼邻居。
2018年初开始,原告房屋卫生间房顶出现漏水,经查为楼上被告徐XX家装修改动水管所致。
2017年7月14日被告徐XX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有承诺书,其承诺自行在室内排水管道更改原垫层功能格局,破坏防水的一切室内改造,不再享受保修,由于自行改造给自己及其他第三者带来的损失自负。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卫生间屋顶漏水致吊顶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徐XX家的卫生间装修导致原告家的屋顶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及不便,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XX维修其卫生间地面防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为侵权纠纷,不属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对商品房的保修无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居住的××庄号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维修至不再漏水。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永峰
二○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