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著作权

浙江XX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人: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XXXX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XX,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XX公司与音集协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黑XX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XX

其他著作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