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XXXX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XX,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XX公司与音集协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黑XX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