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邓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XX,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姚X,浙江XX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盈科达X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审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XX、吴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江XX、深圳市XX公司、浙江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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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平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陈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