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XX,经营地址: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北20米路西,经营者: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X,河南XX律师。
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新郑市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XX
审判员 祝XX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