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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闫XX犯滥伐林木罪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三刑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
辩护人杨雷兵,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XX。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闫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认定原审被告人闫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陕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决定再审,再审后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闫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和再审判决,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陕县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张XX、闫XX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X、胡XX出庭履行职务,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XX律师杨雷兵出庭为原审被告人张XX辩护。
原审被告人张XX上诉和辩护称,由于乡政府、村委实施旧宅复耕和荒坡改造工程已将其承包的小历山组苇园沟荒沟地列为整改范围,乡政府、村委要推自己承包的栽了树木的荒沟地,自己不愿意推,乡政府、村委强行推地,组长多次催促清理荒沟的树木,自己被逼无奈才将荒沟的树木卖给闫XX,乡村干部让清理树木时没说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组长说过不用办证,其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等。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伐XX为属政府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就是认为被告人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建议改判被告人无罪。
原审被告人闫XX当庭辩解,伐树原因是张XX给其说是乡里村里统一规划搞旧宅复耕工程,上级要求在三五天内把树砍完,不然这些树就被装载机推了,自己也亲眼见到推路时把张XX的好多树都埋到土里了。
当时自己真不知道还需要办采伐证。
自己伐树不是滥伐林木,不构成犯罪。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XX、闫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李琦
代理审判员刘冰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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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3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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