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余XX、黎立华,分别系广东XX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唐XX妹,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唐XX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钰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