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票据纠纷

胡XX与唐XX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余XX、黎立华,分别系广东XX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唐XX妹,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唐XX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钰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XX

其他票据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