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蒋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乐迪南坪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银乐迪南坪分公司与音集协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银乐迪南坪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黑小兵
审 判 员 周 露
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