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和县安源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陈村村官逃弄湾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0583081202。
法定代表人:林建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冠霆,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明春,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和县安源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且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云和县安源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819882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和县安源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和县安源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