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家事纠纷

周X、周X等与周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
原告周X。
原告周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告周X。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白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周X、周X、周X与被告周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理,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周X、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周X、周X共同诉称:父亲周X与母亲张XX是原配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周X、周X、周X、周X、周X,另有一子一岁死亡(未报户籍),长子周X于2003年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分别于2011年、2013年过世,未留有遗嘱,父母遗有上海市闸北区和田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周X和周X共同共有,系争房屋价值人民币XXXXXX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系争房屋中周X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剩余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周X、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本案原、被告均等继承,要求系争房屋中属于父母遗产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周X继承所有,原告周X各给付其他原、被告房屋折价款187500元。
被告周X辩称:父亲周X与母亲张XX是原配夫妻,现均已死亡,除长子周X早年死亡外,目前父母仅有四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
父母过世后遗有系争房屋,价值XXXXXXX元,产权虽登记在周X与周X名下,但应属于父母所有的房屋,子女中仅原告周X和被告周X未从父母处分得房屋,故系争房屋应由周X与周X共同继承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周X和张XX系原配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周X、周X、周X、周X、周X等五个儿子,另生育第六子幼年早夭(未登记户籍),周X于2003年8月3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周X于2011年8月29日报死亡,张XX于2013年5月20日报死亡,均未留有遗嘱。
又查明,系争房屋于2004年购买,产权登记为原告周X与被继承人周X共同共有。
审理中,被告周X主张2004年被继承人原在上海市南市区青XXXXX号的私房动迁,被继承人在动迁中分得了动迁房屋及动迁安置款,因动迁手续由原告周X办理,被告并不知情;原告则认为2004年动迁时,父母同意动迁所得房屋归原告周X所有,由周X另行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给父母居住使用,对于动迁所得安置款也用于系争房屋的装修等,现除系争房屋外,父母并未留有其他遗产。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资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周X、张XX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本案原、被告作为子女可依法继承其遗产。
系争房屋登记在原告周X与被继承人周X名下,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周X所有,系争房屋剩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被继承人周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原、被告均等继承。
原告周X主张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所有,并各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房屋折价款的数额本院将根据原、被告诉讼中对系争房屋确定的价值及继承份额予以确定。
对于被告主张被继承人在原上海市南市区青XXXXX号私房中获得动迁安置利益,因被告方未能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存有上述动迁利益,故本院难以采纳,被告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闸北区和田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登记在被继承人周X名下属于被继承人周X、张XX夫妻共同财产的上址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周X继承所有,原告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各给付原告周X、周X、被告周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87500元,上址房屋由原告周X、周X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周X、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原告周X、被告周X应尽配合义务,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周X、周X、周X、被告周X依法各自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周X负担人民币5718元,原告周X、周X、被告周X各负担人民币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X

其他家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