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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陈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党员,安阳市XX集团原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史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党员,住安阳市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11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莲,河南XX律师。
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X,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倪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XX、王XX,河南XX律师。
安阳市XX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原审被告人陈XX、孟XX、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豫0506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陈XX、孟XX、刘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1995年2月份,以安阳市XX公司和安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骈运来)为主的六家集体企业,出资成立了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1996年12月份,XX集团股东变更成三个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即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自然人梁XX(骈运来之妻)。上述三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均是骈运来、其父骈天申和其妻梁XX。骈运来成为XX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此后,骈运来又以其个人名义出资、以其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以签订《代持股协议》委托他人代持股出资等方式,先后成立了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新都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X)、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单位,形成了由骈运来实际控制的XX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公司体系。
XX集团决定对下属公司管理人员的XX命。集团和下属单位需要资金时,由相关单位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参加的决策小组,向XX集团财务部对集资规模、收取方式、集资款调配使用、利息的调整等方面提出初步意见,XX集团领导层和骈运来同意后,交由各集资单位实施。XX集团对各个集资下属公司实行“财务垂直管理”,各集资人员、单位无权自行决定相关集资事项和集资款的使用。
1997年以来,XX集团实际控制人骈运来利用XX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公司在安阳XX的地位及其影响,以XX公司为平台,采用预存气费送气票,用不完气票可以兑换现金,后演变为直接支付利息的模式,面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以XX集团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对筹集的资金返还利息的模式,面向不特定人员用其内部职工的名义吸收存款;以XX公司和新都XX公司为平台,采用销售“预定房”无理由退款加利息的模式,面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逐渐发展成以各下属公司XXX、燃气公司各个站点和购房俱乐部为网点,以高于XX银行存款利息的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直至案发,上述XX集团及其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新都XX公司、XX公司、XXX、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等十家单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被告人张XX在2006年10月至2015年9月XXXX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了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决策和实施。期间,XX集团公司及其相关等10家公司共吸收存款8.0986万人32.787XXXX8453亿元。
被告人陈XX自2005年2月起,先后在XX集团公司XX副董事长、副总裁,协助骈运来工作,并负责XX集团公司下属房地产板块及其后的新地产板块,包含物流工业园、XX公司的工作,直接参与决策和实施了上述单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工作。期间,其直接主管负责的房XX公司、XX公司和新都XX公司、物流工业园及XX公司共吸收存款1.439万人16.668XXXX4595亿元。
被告人孟XX在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XXXX集团公司财务部会计,负责XX集团公司财务部集资账目的记账工作及集资到期后利息核算、兑付核准工作,参与了XX集团公司财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期间,XX集团公司共吸收存款2172人3.828XXXX3273亿元。
被告人刘XX在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XXXX集团公司财务部出纳(现金会计),负责XX集团公司财务部集资款的收取开票工作及本金利息的兑付工作,参与了XX集团财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期间,XX集团公司共吸收存款1674人2.913XXXX1025亿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均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配合工作。被告人陈XX于2016年9月23日向安阳市XX处置贞元(集团)有限责XX公司涉非工作组账户上退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其2007年开始XX集团财务总监直到现在。孟XX是集团的主管会计负责审核,刘XX是现金出纳。XX集团具体的集资运作,有骈运来和燃气公司、房XX公司的负责人和这些公司具体负责民间融资的人员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口口相传知道融资的政策,到融资点放钱。燃气和房地产的融资都是通过融资点,把钱存在该融资点的银行卡上。XX集团需要资金进行融资时是各个公司经理和各公司XXX长参加。集团领导一般都是骈运来、陈XX和其参加。2009年集团财务部经骈运来同意调整利率,下面各下属公司的融资利率和政策制定是由各公司的决策领导小组开会制定。各公司的经理、财务经理都是决策领导小组成员。集团领导层是:骈运来,陈XX,其负责财务,对整个集团的领导就是骈运来、陈XX。陈XX在2010年在集团总部召开了一次会议,以XX公司的名义融资。
2、被告人陈XX供述证明:其在XX集团担XX副总经理,目前分管XX集团公司新地产板块。XX集团房XX公司融到的钱直接交到财务。XX集团对外融资一个是燃气公司,下有专门负责吸收公众存款的若干服务中心。一个是房XX公司,成立了鑫泰易居购房俱乐部,专门负责对外融资。还有就是房XX公司XXX及集团公司财务部也融资。其参加过XX集团在2009年开发“新都城”房地产项目决策会议,参加人员还有骈运来、张XX等人。其分管XX公司,2010年时,骈运来让其召集公司相关人员筹款,收到的钱由XX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索存新保管。
3、被告人孟XX的供述证明:其只负责集团财务部集资账目。XX集团和下属公司的集资款不用统一上交到XX集团总部,需要用钱时由集团统一调拨。XX集团财务部既是业务部门也是管理部门,财务部的集资政策是集团负责集资领导定的,有骈运来、沙X、陈XX、张XX。内容由张XX口头传达。财务总监张XX在XX集团财务部集资活动中,她是总负责的,利息的变化、需要集资多少钱都是她安排办理,刘XX负责收集资款,开具手续,集资款都是存入他的银行卡内,其负责计算、结算集资款和利息。
4、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明:其在XX集团财务部当出纳会计时负责过办理集资有关手续。XX集团的政策小组人员有骈运来、陈XX、张XX等。
5、证人证言
(1)证人骈运来的证言证明:陈XX是公司副总,负责平时集团的日常运转。集资工作只是公司运营中的一部分。XX集团和下属公司,谁需要资金由谁提出来,然后都到集团研究决定。陈XX、沙X、郝X、程X是房XX公司、XXX负责房地产方面的领导,他们是XX集团房地产方面的团队,集资工作是他们工作中的一大项,谁在这个团队当领导,就负责并参与这项工作。XX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吸收存款的政策、规定、利息的调整是每个公司都有决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XX集团由其批准执行。XX集团的决策领导小组一般都是其和张XX,下面分公司的集资政策决策领导小组成员一般都是该公司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2)证人沙X的证言证明:XX公司的集资是由购房俱乐部提出集资方案,由XX公司的决策小组研究并上报集团的决策委员会决定,集团将决定交给房XX公司经理后,由房XX公司经理交购房俱乐部和营销中心来具体工作。集团的决策委员会有集团董事长骈运来、集团副董事长陈XX、集团财务总监张XX等人。XX集团用钱时就召开有集资行为的公司开会,张XX、陈XX都参加。陈XXXX地产板块副总裁时,地产板块的三个公司需要资金,利用下面房产项目通过“房产预定”集资的时候,需要各个公司报房源,这些房源审批权由陈XX审批。
(3)证人XXX的证言证明:XX集团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骈运来、陈XX、张XX等。XX公司及XX集团关于集资决策时,购房俱乐部经理成X制定好集资方案后报沙X签字审批,之后再将方案上报集团审批。
(4)证人暴X的证言证明:XX公司的集资工作主要是由XXX负责,集资政策的改动和利息变化调整由XXX、财务部拟定意见逐级上报,由骈运来决定、同意后才能实施。陈XX是负责地产板块的,平时地产板块开会都是陈XX负责和牵头。
(5)证人郝X的证言证明:2008年XX集团分了几个板块,地产板块、文化这一块由陈XX负责。其参加过XX集团的融资会议,参加人员有陈XX、张XX、能回款的各个分公司的经理、分公司的XXX长。内容就是业务上抓紧回款,融资上加大力度。
(6)证人杨X1的证言证明:骈运来主持的范围比较大的相关的融资会,陈XX作为集团领导会参加。1998年融资的方式为“典金”,由销售部具体负责融资,客户存到公司钱,公司把门面房的使用权交给客户使用,到期后将房子交回公司,公司把钱还给客户。或者是公司替客户将房子出租,收到的租金交给客户。2009年年底时因建设新都城项目需要钱,由骈运来召集陈XX、郝X、沙X、暴X、张XX和我等人开会,会议决定让员工交钱定房,到期后不要房可以取回本息,这种政策也对社会上的群众,但是必须以公司员工的名字来交钱定房。
(7)证人王X1的证言证明:XX集团财务部的集资流程及分工。
(8)证人刘X1的证言证明:XX公司只有XXX和服务中心负责对外吸收存款,融资的政策制定、奖励都是集团财务部制定的。
(9)证人杨X2的证言证明:鑫泰易居购房俱乐部是以XX公司的名义开展的。XX公司销售部提供一些没有盖好的房产,群众来购房俱乐部认购房产预交房款,等房产盖好后群众决定是否购房,选择不购房的退还认购金及补偿一部分物业补偿金。
(10)证人成X的证言证明:XX集团从1993年前开始对外进行融资,融资部门是XX集团下属公司的XXX、贞元燃气各换气站。对外融资都是通过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的。
(11)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购房俱乐部的融资就是由XX公司总经理召集XX集团财务总监、房地产XXX科长还有俱乐部的领导开会,开会制定物业增值补偿金率后,由购房俱乐部再依据会议内容制定融资活动方案。
(12)证人谷X的证言证明:XX公司下属的XXX、购房俱乐部、营销中心这三个部门对外进行融资。
(13)证人薛X的证言证明:购房俱乐部实际开展的业务就是XX公司的一些地产项目的预售。到期后可以购买或退订,如果退订除退还预定款外,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予物业增值补偿金。
(14)证人XXX、何某、罗X、杜X1、李X1、张X1、崔X、李X2、张X2等人的证言证明:客户先预定房子如果客户不要房子就有物业补偿金,每个阶段年息都不一样。收到客户的房款当天都由XXXXXX的人来收账,收据盖得是XX公司的章。
(15)证人秦X、瞿X、付X、杜X2、程X、冯X、许X1、梁X、柏X、张X3、骈XX、王X2、尚X1的证言证明:XX公司各个站点以存气费送气票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6)证人田X的证言证明:XX公司、贞元燃气的融资方式。
(17)证人王X3、马X1、张X4、李X3、李X4、于X、杨X3、王X4、张X5、葛X、文X、孟X、周X、刘X2的证言证明:XX公司各燃气站点存在存气费送气票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9)证人曹X的证言证明:XX公司制定融资政策的红头文件一年印发一次,有时候根据资金缺口,需要临时调整融资利息增加融资额,请示上报燃气公司经理和张X6、张XX审批后由其具体执行。
(20)证人张X6的证言证明:XX公司的集资政策制定、修改、利息调整都是由XX集团的高层决定的,由集团财务部张XX传达给具体实施。
(21)证人昌某的证言证明:XX集团财务总部、XX公司、新都XX公司、XX公司等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骈运来、张XX、陈XX肯定都很清楚上述公司集资。骈运来、张XX是制定了整个集团及下属公司的集资政策、利率变化等,是在集资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的。
(22)证人边某的证言证明:新都XX公司集资分为两块,一块是群众到公司财务部办理就是存钱吃利息;一块是群众以预购房子的名义到公司销售部交钱,群众如果不要房要取钱,公司会连本带息支付。集团总部有一个决策领导小组,有集团老总骈运来、副总陈XX、财务总监张XX。XX集团地产板块是由集团副总陈XX负责的。
(23)证人孙X1的证言证明:新都XX和XX公司集资方案由郝X去找骈运来、陈XX、张XX等人制定利息,然后郝X通知我们执行。陈XX是集团的副董事长,他主要负责房地产板块。定集资方案,安排预售房源的时候,郝X、沙X都要给陈XX汇报、商量。
(24)证人尚X2的证言证明:XX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就不清楚了。我XX经理期间就是顺延以前的规矩,收取群众存款的。融资利息有过调整,由集团财务部及公司财务在一起开会确定的。集团财务部是张XX负责,XX集团地产板块是由集团副总陈XX负责的。
(25)证人孙X2的证言证明:大概2008年,骈运来、张XX在XX集团总部召开能源项目的会议,会议内容就是让XX公司按照集团财务部的政策方针,针对员工进行集资。
(26)证人余某的证言:孙X2是XX公司总经理,他传达集团同意让公司收钱融资。
(27)证人路某的证言:集团财务部集资工作是张XX负责安排的。公司规定出纳用自己的名字开卡,用于集资款的存取,并规定只能用于公司,不能办理个人业务。
6、集资群众李XX、张X、徐X、王XX、赵XX、李XX、郭XX、张XX、王XX等人陈述、申报材料和集资手续:证明XX集团及下属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存款的手段、利息及实际损失等。
7、鉴定意见
(1)同心会鉴字(2017)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XXXXXX集团公司及其相关等10家公司财务总监期间,XX集团公司及其相关等10家公司共吸收存款8.0986万人32.787XXXX8453亿元。
(2)同心会鉴字(2017)第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XX在XXXX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期间,其直接主管负责的房XX公司、XX公司和新都XX公司、物流工业园及XX公司共吸收存款1.439万人16.668XXXX4595亿元。
(3)同心会鉴字(2017)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孟XXXXXX集团公司会计期间,XX集团公司共吸收存款2172人3.828XXXX3273亿元。
(4)同心会鉴字(2017)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XXXXXX集团公司出纳期间,XX集团公司共吸收存款1674人2.913XXXX1025亿元。
8、书证
(1)安阳市XX集团有限责XX公司[2005]2号、23号、[2010]1号及安贞董[2016]6号等文件证明:陈XX在XX集团的XX职情况。张XX2005年12月26日起主持XX集团财务部全面工作,2006年10月17日被聘为集团财务总监。
(2)安阳市XX集团有限责XX公司文件及融资方案等证明:XX集团的组织架构及融资政策及XX集团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陈XX在2008年的枫林三期项目部、2011年工业园融资及2009年购房俱乐部的房源申请等方案签批;张XX在XXX融资方案中予以签字。
(3)XX集团员工工作移交清单及XX集团收据证明:刘XX在XX集团财务部工作期间为2006年12月5日至2010年6月17日。还证明集资群众在XX集团财务部存款时的收款人为刘XX。
(4)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出具的四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均是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贞元专案组接受调查。
(5)四被告人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
(6)被告人陈XX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陈XX缴款凭证:拟证明被告人积极退赃5万元。2、陈XX向贞元处置办汇报材料:拟证明陈XX积极主动配合专案组人员侦查案件,协助贞元指挥部各项工作等,应认定为立功行为。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09年5月,经XX集团董事长骈运来(另案处理)授意,集团财务总监张XX安排XX公司张X6(另案处理)、曹X(另案处理)销毁XX公司的相关集资账簿、凭证。曹X打印了《关于销毁1998—2006年内部手续的请示》并签字,交由张XX、张X6、刘X3(另案处理)签字同意后,曹X、张X6同XXX刘XX(另案处理)、许X2(另案处理)、刘X4(另案处理)从存放上述集资账簿、凭证的XX集团档案室,经档案室主管马X2(另案处理)签字办理交接后,将档案室存放的XX公司1998-2006年138617人次票面金额10.492391亿元的集资账簿、会计凭证拉出,集中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X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燃气公司的张X6和曹X两人向我汇报,说燃气公司前几年的账在燃气公司的办公室放不下了,需要销毁。经向骈运来汇报,骈运来同意了销毁燃气公司的账,让我具体协调。后我在张X6和曹X拿着的《关于销毁1998—2006年内部手续的请示》上签字,因为燃气公司的融资账和会计凭证部分账在集团档案室放着,档案室的马X2签字才能拉出来。至于他们是怎么销毁的,我就不清楚了,以他们说的为准。2011年的一天,燃气公司的张X6和曹X又向我汇报需要将2007年和2008年的账销毁,并想将销毁会计账成为一种制度,我让他们直接去找骈运来。2011年的销毁请示没有人愿意签字,就由骈运来在上面盖了一个“核准”章,这个章由骈运来本人保管。
2、同案犯骈运来的供述证明:2009年和2011年两次销毁了XX公司部分客户投资凭证档案。两次销毁账目是我交由XX公司XXX具体操作执行。
3、证人刘X3的证言证明:其在销毁会计凭证的请示上签字,以为销毁的是燃气公司的提货票据。
4、证人张X6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XX集团财务总监张XX到XX公司XXX,对我们燃气公司的财务人员讲2006年以前的燃气公司集资账都已经清了,没有保存价值了,集团老总骈运来安排让我们将账目销毁。在2009年5月18日,燃气公司XXX科长曹X制作了一份《关于销毁1998-2006年内部手续的请示》,曹X、我、张XX、马X2及公司经理刘X3先后签名同意。这是向集团财务部和骈运来请示。当天总共销毁了804本内部手续和10册内部手续,是燃气公司集资的所有账目,有会计凭证和会计账册。
5、证人曹X的证言证明:2009年夏天,XX公司总会计师张X6让其起草了份销毁气票销售账和会计凭证的请示,请示先后由张X6、张XX、马X2等人签字,然后将档案从XX集团档案室拉到院子内销毁。第二次销毁是2011年5月。
6、证人刘X4证言证明:XX集团在2009年5月和2011年5月共两次销毁了账目,销毁的是各个站点服务中心收款和付款的账目凭证。2009年5月份销毁账目时,听曹X讲是经公司集团领导批示需销毁贞元燃气的部分账目。证人许X2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刘X4证明的内容一致。
7、证人马X2的证言证明:我是2001年5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在XX集团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在《关于销毁1998-2006年内部手续的请示》上签字。
8、证人李X5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燃气公司的会计许X2等人从XX集团档案室拉走一些档案。
11、四方鉴字(2016)会鉴字第93号、第9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公司销毁的集资账簿、会计凭证中1998-2006年138617人次票面金额10.492391亿元。
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安阳市XX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众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XX作为XX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参与XX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决策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陈XX作为XX集团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裁,参与直接主管的XX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决策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孟XX作为XX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参与了XX集团公司财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记账、利息核算、兑付核准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XX作为XX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现金会计,参与了XX集团公司财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收取开票、本息兑付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XX作为XX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组织参与了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张XX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XX、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孟XX、刘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XX、陈XX当庭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策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了其参与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主要事实,该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陈XX积极配合专案组工作、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孟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陈XX向安阳市XX处置贞元(集团)有限责XX公司涉非工作组退出的50000元人民币,退赔集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张XX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2、本案为单位犯罪,张XX系从犯,一审量刑重。辩护人另提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罪的犯罪证据,应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张XX另提出:销毁的就是一些作废的材料,不属于会计凭证,应对是否属于会计凭证进行鉴定。
上诉人陈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是单位犯罪,陈XX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作用较小,不是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不构成犯罪;2、陈XX构成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一审量刑重。
上诉人孟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孟XX受贞元公司雇佣从事会计工作,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重。
上诉人刘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刘XX正常履行职务,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一审量刑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XX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张XX、陈XX构成自首,属从犯,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张XX、陈XX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骈运来、沙X、XXX等多名证人证言及一审庭审笔录,证实张XX作为XX集团的财物总监,陈XX作为XX集团副董事长,均积极参与XX集团的融资决策,制定融资方案,应属主犯。张XX、陈XX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参与XX集团的融资决策,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一审根据张XX、陈XX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对其的量刑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XX、陈XX的该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张XX的辩护人提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罪的犯罪证据,应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金融秩序,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不存在牵连关系,两者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XX提出“销毁的就是一些作废的材料,不属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对是否属于会计凭证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张XX销毁的是XX集团下属单位的融资票据,该票据记载了公司经济业务,应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张XX要求对销毁的票据进行鉴定无相关依据。故上诉人张XX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孟XX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刘XX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孟XX、刘XX作为XX集团的会计、出纳,明知XX集团进行非法融资还予以参与,应构成犯罪。孟XX、刘XX参与融资数额达数亿元,一审判决根据其二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对其二人在量刑判罚并不不当。故上诉人孟XX、刘XX的该上诉理由及其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上诉人陈XX、孟XX、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贠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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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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