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应全,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权,英山县方家咀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保意,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红,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应全因与被上诉人韩保意、陈春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应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志勇
审判员 张汉梅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