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自诉

张XX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遗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10月27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遗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之母亲李XX,因患精神病走失多年。2014年8月11日,民政部门将李XX送回营山县XX,张XX及张XX、张XX三兄妹相继从外地赶回,并协商由张XX在家照管李XX,之后张XX、张XX便离开木垭镇。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张XX将李XX遗弃在营山县XX人民政府底楼过道处,便离开现场外出务工。8月26日,木垭镇人民政府将李XX送往南充市身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联系张XX回家照顾,但张XX拒不回家,也未给付任何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张XX、张XX就李XX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营山县XX人民政府及该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曹XX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兴村村干部务工补助发放表,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电话记录及上班时间明细,住宿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人唐XX、魏XX、何XX、唐XX、蒋XX、李XX、唐XX、何X、李XX、李XX、刘XX、李XX、曹XX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XX、张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及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赡养协议,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对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X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母亲赡养问题又与胞妹达成了协议,被其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钰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XX

其他刑事自诉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星期五 00: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