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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XX与周X等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负责人: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现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济市XX公司经理,住永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XX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运城XX公司)与被上诉人周X、王XX、原审被告王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运城XX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周X已达成赔付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运城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满良
审判员王官福
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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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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