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郭X,系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嘉辉。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杜XX,系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佛山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燕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