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405民初402号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马XX,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肖锴,湖南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谢XX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发现新的情况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谢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雄芳
审 判 员 李京广
人民陪审员 肖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