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陕西XX律师。
被告侯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陕西XX律师。
原告成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XX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XX负担。
审判员 王泉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