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X,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鹏程,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XX。
原告阳X诉被告周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阳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
本院认为,阳X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敖 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