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六,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
被告: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泗,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系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住所地在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系该所所长。
原告王秀六诉被告东安县国土资源局、东安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王秀六于2016年3月15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行初2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6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唐莉,被告东安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秀六经本院依法发出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六负担。
审 判 长 凌朝晖
审 判 员 康明正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