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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与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被告付X。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合156828元);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不完整,应包含房产增值部分;3、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详细的证据,不予认可;4、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告有人流的费用和精神损害并未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结婚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生育子女:无。
其他需说明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考虑,既不能逃避矛盾,亦不能偏激处理,多包容、体谅对方,积极挽救家庭。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贾X与被告付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柯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X(兼)
书记员詹XX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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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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