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利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清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霞,女。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刘洪浩,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江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江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爱舍尔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志远,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风霞、河南绿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绿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洛阳市爱舍尔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郭中伟
代审判员陈兴祥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