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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XX征地拆迁补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雪,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XX),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詹X,局长。
陈XX因征地拆迁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法行终字第006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X申请再审称:一、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长寿国土局)在拆迁陈XX房屋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XX不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是对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评估报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等有异议。三、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充分听取意见直接裁定驳回上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改判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陈XX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长寿国土局按照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新标准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实质是对补偿安置实施标准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陈XX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协调、裁决,陈XX未经协调、裁决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其程序并未违法。陈XX提出长寿国土局在征地中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陈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XX
审 判 员  乐 敏
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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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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