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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女,汉族,1980年5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徐XX、孙玲,吉林XX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不是合同相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春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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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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