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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何礼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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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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