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丰盛原太阳膜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楠大道中段***号成都双流国际汽车城*期**栋*号。
经营者:李丰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丰盛原太阳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县丰盛原太阳膜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