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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婷婷与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穆婷婷,女,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效洪,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艾心。
原告穆婷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效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请求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www.lyhmzxmr.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2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2008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中国内地女演员。
2002年首次参演电视剧《省委书记》,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
2006年在冯小刚指导影片《夜宴》中饰演“凌儿”,同年主演谍战剧《特殊使命》。
2008年凭借中国电信114号码百事通的广告,在三亚国际广告电视节中获得最佳广告代言人奖。
同年主演民国情感剧《梦幻天堂》,在苦情剧《奶娘》中饰演三姨太脂儿。
2009年主演情感剧《谁懂女儿心》;2011年在功夫剧《马永贞》中饰演段冷翠。
2012年与郑嘉颖主演《万水千山总是情》,同年在电视剧《别无选择》中饰演王无双。
2013年主演的都市爱情喜剧《男媒婆》,同年出演电影《粉红女郎》。
原告在社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较大商业价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http://www.lyhmzxmr.com中使用原告照片,并在侵权页面下部有大量商业性宣传文字及链接。
原告使用原告图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且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经济来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书面意见称,我院网站早已关闭使用,现在无法打开,如果曾经使用,也是作为配图。
原告网页上发布的照片没有明确声明说不能作为配图使用等字样,我们没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在我院接受过任何整形治疗,我院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不足以使得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
我院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系演员,被告系网站”http://www.lyhmzxmr.com/pifu/cqb/2013/06166361.html”www.lyhmzxmr.com/pifu/cqb/2013/06166361.html处使用原告照片。
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照片从事商业宣传之前亦未取得原告的同意。
另查,现上述页面已经无法查询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百度搜索照片、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刊载图文,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案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
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未经过原告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有原告肖像的照片;网页内容系为被告相关服务进行宣传,其行为确会对原告的肖像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现该侵权页面已经不存在,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从业经历也证实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
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肖像的经济价值、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时间、数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并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也未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举证证明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
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就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言,其重在将致歉的意思向对方传达,法律对该责任承担方式并未作范围上的要求,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
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网站www.lyhmzxmr.com上发布声明向原告穆婷婷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穆婷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穆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穆婷婷负担600元(已交纳),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铭溪
审判员胡东方
审判员张佳琪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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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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