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勾兆君,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生,住辉县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建萍,女,汉族,1964年6月5日生,住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保阳,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任璐瑶,女,199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勾兆君、董建萍因与被申请人曹保阳、任璐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078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曹保阳、任璐瑶位于辉县市×××××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55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曹保阳将案涉房款支付申请人,现该案已经撤诉结案。
申请人勾兆君、董建萍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勾兆君、董建萍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曹保阳、任璐瑶位于辉县市×××××的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295元,由申请人勾兆君、董建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志广
审判员王建强
审判员赵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青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