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国防道XX。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系公司员X,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孙X,女,汉族,1977年7月30日生,住唐山市万达XX。
被告:付X,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生,住唐山市万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女,汉族,1977年7月30日生,住唐山市万达XX。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孙X、被告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XX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XX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张靖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XX